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 16410-2007
代替 GB 16410-1996
家 用 燃 氣 灶 具
Domestic gas cooking appliances
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
2007年6月13日發布 2008年5月1日 實施
目 次
前 言
1 范圍
2 規范性引用文件
3 術語和定義
4 產品分類
5 要求
6 試驗方法(上)
試驗方法(下)
7 檢驗規則
8 標志、包裝、運輸、貯存
附錄 A (資料性附錄)
前 言
本標準為條文強制性標準。標準中的5.2.1,5.2.2 a、c,5.2.5 c,5.2.6b,5.2.7.1b,5.2.7.3,5.2.10.2,5.3.1.4,5.3.1.5,5.3.1.10d、f,5.3.1.12,5.3.1.14,5.3.2.6,5.3.6,5.3.7.5a,5.4.2.2,5.4.2.3,5.4.10.1,5.4.16.1,8.1.1 除f以外的其他條款,8.1.2a,8.2.1,8.2.4c、d、h及表2、表3、表4、表5、表6、表7、表8中的黑體字部分為強制性條文,其余為推薦性條文。
本次標準修訂中下述內容參照了相關國際和國外標準:
標準狀態、最大正常溫升、燃燒器耐過熱性能及試驗方法參照了EN 30-1-1:1998《家用燃氣灶具 第1-1部分:安全性總則》。
熄火保護裝置閉閥時間參照了EN 30-1-1:1998《家用燃氣灶具 第1-1部分:安全性總則》和JIS S 2103-1996《家用燃氣烹調灶具》。
烤箱使用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參照了JIS S 2103-1996《家用燃氣烹調灶具》和JIS S 2093-1996《家用燃氣燃燒器具試驗方法》。
干煙氣中一氧化碳百分比濃度計算公式按照JIS S 2103-1996《家用燃氣烹調灶具》。
本標準與GB 16410-1996《家用燃氣灶具》相比主要變化如下:
本標準為條文強制性標準,1996年版為全文強制性標準;
適用范圍增加了氣電兩用灶具;
術語和定義刪除了2條,修訂了5條,增加了16條;
標準狀態的溫度由1996年版的0℃調整為15℃;
兩眼和兩眼以上的灶具主火熱負荷,由1996年版的不宜小于2.91kW,調整為兩眼和兩眼以上的燃氣灶和氣電兩用灶應有一個主火,其實測折算熱負荷:普通型灶≥3.5 kW,紅外線灶≥3.0 kW;
取消了有風狀態的要求;
規定灶具的每一個燃燒器均應設有熄火保護裝置;
增加了使用交流電源灶具結構的特殊要求;
對灶具使用材料的材質要求修訂為對材料的性能要求;
增加了包裝材料及包裝廢棄物條文;
增加了實測熱負荷計算公式;
修訂了實測折算熱負荷計算公式;
修訂了干煙氣中一氧化碳百分比濃度計算公式;
增加了跌落和堆碼要求及試驗方法。
本標準的附錄A為資料性附錄。
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其過渡期為9個月。
本標準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提出。
本標準由中國標準化協會、中國五金制品協會歸口。
本標準起草單位:中山華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、全國日用五金標準化中心、江蘇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所、浙江德意櫥具有限公司、國家燃氣用具質量監督檢驗中心、國家燃氣用具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(佛山)、國家日用金屬制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、海爾集團燃氣灶研究所、佛山市美的廚房電器制造有限公司、廣東萬家樂燃氣具有限公司、江蘇光芒燃具股份有限公司、浙江普田電器有限公司、杭州老板實業集團有限公司、陜西天舟高科技有限公司、廣東長青(集團) 有限公司。
本標準主要起草人:易洪斌、姚克農、劉綱、王鳳玲、高德康、劉彤、畢智濤、翁伍云、蔡位明、仇明貴、周士燈、杜仁堯、吳偉良、富良、熊偉。
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:
CJ 4-1983;
GB 16410-1996。
詳情見附件